档案馆
 

档案法规

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
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
干部档案工作条例
贵州省档案条例
贵州大学档案工作条例
贵州大学档案工作立卷规范
贵州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
贵州大学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
贵州大学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守则
档案安全制度
档案库房管理制度
档案工作人员守则

 

 

贵州大学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

 

一、根据《贵州大学档案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档案馆负责对学校人事档案及学校各单位形成的文书、教学、科研、基建、财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。

二、学校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,定期将本单位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向档案馆移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自有或长期不交。

三、档案馆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设施,确保档案的安全;采用先进的技术,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。

四、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、编目排列和统计,保持档案装具整洁、规范;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,对已破损的和字迹褪色的档案,及时修复或复制。

五、对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进行鉴定,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,造册登记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

六、每年分别于三月、九月两次,对档案进行防虫、防霉检查和施放防虫药,并认真做好检查结果记录。

七、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,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谈论档案秘密。

八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、损坏、丢失、擅自提供抄录、公布、涂改、伪造档案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追究法律责任。

九、在涉外工作中,对中外合资(包括与港澳台合资)企业,不准让对方人员接触我秘密文件;出境人员不准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。

十、档案材料在使用或整理完后,应及时入柜,不得随便堆放,以防丢失或泄密。

 

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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