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大学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
一、根据《贵州大学档案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档案馆负责对学校人事档案及学校各单位形成的文书、教学、科研、基建、财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。
二、学校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,定期将本单位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向档案馆移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自有或长期不交。
三、档案馆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,配备必要的设施,确保档案的安全;采用先进的技术,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。
四、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、编目排列和统计,保持档案装具整洁、规范;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,对已破损的和字迹褪色的档案,及时修复或复制。
五、对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进行鉴定,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,造册登记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
六、每年分别于三月、九月两次,对档案进行防虫、防霉检查和施放防虫药,并认真做好检查结果记录。
七、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,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谈论档案秘密。
八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、损坏、丢失、擅自提供抄录、公布、涂改、伪造档案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追究法律责任。
九、在涉外工作中,对中外合资(包括与港澳台合资)企业,不准让对方人员接触我秘密文件;出境人员不准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。
十、档案材料在使用或整理完后,应及时入柜,不得随便堆放,以防丢失或泄密。
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